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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标文字设计,这些不规范性问题会影响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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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标文字设计,这些不规范性问题会影响商标专用权

商标,承载着一个企业的形象和商誉,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商誉,在商标创设之初,便需注意商标文字设计的规范性问题。


商标文字设计不规范的情形比较多,如商标法规定的不能使用众所周知的禁用文字或词汇;不能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或词汇;不能使用易产生欺骗性的文字或词汇、不能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文字或词汇、不能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或词汇等等。

其中关于“不良影响”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忽略的,具体来讲,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词典、工具书、权威文献,或者相关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等,能够确定有关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具有“不良影响”。

下面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案例一

(2018)京行终 589 号


商标:图片(18874250)

判决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汉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标志除了具有商标自身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当具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而任意纂改汉字或成语,将会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案中,诉争商标中的文字“邦”属于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


案例二

(2017) 京行终 1577 号


商标:图片(15012498)

判决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中文“爱屋吉屋”便于认读,属于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对于该显著识别部分,社会公众会将其与成语“爱屋及乌”产生联系。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从案例可以明显可以看出,法律不完全禁止大众对汉字进行一定的变体或艺术化设计,但变体或艺术设计应在一定范围内。对文字进行变体或艺术化设计时,不能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应破坏汉语言文化的统一性,否则会对我国社会文化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禁用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综上所述,为有效的避免因商标本身不规范造成难以获取商标专用权或存在商标权利不稳定的情形,需在商标初创阶段就注意商标文字设计的规范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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