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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后,如何挽救保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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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后,如何挽救保住商标?

       导语


众所周知,商标注册不是一蹴而就的,申报流程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商标申请被驳回应该是所有申请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形。商标被驳回了,所有申请人的第一反应都是为什么,然后是怎么办,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商标驳回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1


 

从商标驳回原因角度来分析。申请商标的驳回大致分为两种:


1审查员主观判断,引证近似商标被驳回



商标近似驳回,是指申请商标与之前申请的商标判为近似,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而对其进行的驳回;在商标查询时,对于查询到的结果,是要和申请人的商标进行近似比对的。在比对的过程中,申请者个人、代理公司的商标查询员、商标局的审查人员都有一套标准与看法,所以对于两个商标近似不近似,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概率上的判断。

 

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以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均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尤其是图形商标的近似度,判断的差异性更大。是否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由审查员决定。审查员的信息面、认知角度、个人思维角度差异等主观因素决定了同一案件会有不同的审查结果。


2违反商标法十条,十一条绝对条款被驳回

 

违反禁止注册情形的驳回,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

情形或者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

回;商标法明文规定了一些不能注册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都将不得注册的情形清楚罗列。

 

例如:文字书写不规范
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
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
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整体缺乏显著特征

 

驳回复审是挽救商标驳回的重要途径!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千万不要一看到驳回,就觉得商标就此失败了,国家设置驳回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都是合情合理的,就是让我们救济自己权利的。商标审核员是人不是神,人都有主观意识,商标审核就存在个人主观因素,由于不同的知识面、工作经验和认知差异,难免会出现相同的名字不同的类别就有不同的审核结果的情况,通过复审更客观更公正的去救济争取。

 

即使商标绝对条款也不是驳回后就没有解决办法的,例如是否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这个有待考证,比如通过使用产生了较强影响力,已具有知名度,都是可以通过驳回复审争取的,其他绝对条款也是可以争取的。

 

为什么商标驳回后,可以通过驳回复审取得成功?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查标准不同之处。驳回复审之所以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作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评委提出的。

 

商标局与商评委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表现在:


1、商标局审查完全是根据递交的材料,不会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如果提驳回复审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标的实际使用的,商评委会考虑。


2、 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商标局与商评委的标准也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是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核,而商评委考虑的方面会比较全。


3、驳回复审实际上就是商标申请人对驳回不服而向商评委进行理由陈述,这是申请人向商评委争取商标的唯一机会


4、商标申请材料仅仅是申请人身份的证明和申报商标的标志呈现,并不能反映客观状态,因此需要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进行事实理由的阐述和说明。

 

商标被驳回后,有哪些解决方案?


1、商标驳回后,根据情况通过驳回复审挽救
2、规避引证近似商标,修改个别元素重新注册
3、对引证商标中的已满3年不在市场中使用的商标提出撤三
4、组合商标若因图形部分驳回,通过对汉字部分重新注册取得成功
5、登记版权
6、若驳回复审失败,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7、若一审失败,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小编建议:

商标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如果初审遇到驳回,一定不要轻易放弃,找到专业代理机构,针对驳回原因做针对性具体分析,来决定是否需要复审。

注册商标时找个靠谱的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是一项法律服务,归根结底,还是需要靠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法律态度来服务客户。时代在发展,互联网能突破的也仅仅是技术,而无法取代人的专业和经验,一家好的商标代理机构,只要前期做好商标查询工作,能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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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主体资格证明、原属国法律保护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答:需要认证。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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