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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采取38项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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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采取38项惩戒措施

今日,国知局在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含中提到:

2018年11月,我局联合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共38个部门和单位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采取38项惩戒措施。

第五条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38项具体惩戒措施由5项国知局惩戒措施+33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组成,具体惩戒内容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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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十四五”时期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收悉,我局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推动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等一系列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深表赞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局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健全新领域新业态与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我局顺应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加强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通过强化社会需求调查研究、健全专利审查指南常态化修改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技术领域审查标准。

  2017年2月28日,发布第七十四号局令,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明确将与商业模式创新相关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保护客体范畴,并优化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已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31日,发布第三四三号公告,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增设专门章节明确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并从授权客体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等多个角度,细化审查规则,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对审查规则进行诠释,已于2020年2月1起施行。

  2020年,开展《专利审查指南》全面修改工作,其中为切实加强对新领域新业态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保护力度,对申请文件撰写给予引导,促进申请质量提升,进一步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标准中客体审查基准、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可以撰写成计算机程序产品、明确了算法对计算机内部性能的改进以及用户体验提升效果在创造性审查中应当予以考虑,已于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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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等。商标制度为中医药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注册商标保护,尤其可为历史悠久的中医药“老字号”和品牌提供保护,例如同仁堂、云南白药、片仔癀等一系列传统老字号聚集了极高的商标品牌价值。云南文山三七、吉林长白山人参、霍山石斛等237个中药材类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资源价值和市场认可度大幅提高。对持有人不愿意公开的中医药“秘方”,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保护。例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秘方”可以申请保密专利。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我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在《中医药法》等法律制度中纳入传统知识相关条款,包括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确认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参与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相关立法工作,就建立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研提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在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中加强使用新技术手段


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诚如代表所言,区块链可溯源、不可篡改的属性可以满足司法证据的需求。目前,区块链技术已在版权保护、电子存证等领域落地一批应用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等,能够有效保障数据的真实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开展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重点突破分布式计算与存储、密码算法、共识机制、智能合约、跨链、链上链下数据协同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高区块链性能、安全性、可扩展性等,构建区块链底层平台。成立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依托标准引导产业技术创新。围绕实体经济和公共服务领域遴选一批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培育区块链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支持区块链骨干企业加快探索数字版权、存证取证等领域的应用,利用区块链建立数字化可信证明,完善数字版权的确权、授权和维权管理,打造整体解决方案,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的转化与运用


2014年以来,我局联合财政部持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多方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2020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达到36.6万次,“十三五”期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总次数达到126.7万次,是“十二五”期间的2.4倍,年均增速达到22.6%。


  (一)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助力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截至2020年,全国28个省(区、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已经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布局建设51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建设60个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二)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一是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在北京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作为资源有效对接、信息统一汇聚、服务集中供给的综合服务枢纽;在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建设18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运营业态发展。二是扶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做大做强。重点扶持15家不同运营模式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带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知识产权运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面向电子信息重点产业领域,培育发展具有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三是引导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分两批支持上海等20个省市,与社会资本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促进重点产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与资本对接,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四是支持重点城市开展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分四批支持江苏苏州等37个重点城市(城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城市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机制、支持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探索知识产权支持区域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


  (三)规范和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组织编发《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从法律、技术、经济三个层面细化分析指标,指导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专业机构建立完善专利评价管理体系。2020年,为进一步满足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评估的更高需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会同财政部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成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强化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力量,已完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的国家标准立项评审,有序推进标准起草工作。


四、关于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高质量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局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


(一)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强化统筹协调,以印发年度工作要点等形式推进工作落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2019-2020年连续开展“铁拳”行动,围绕互联网领域、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关系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执法。自2018年起,连续3年在全国范围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00余件。在全国范围组织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统一销毁行动,杜绝侵权假冒商品再流通。我局先后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案指南》,修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加强专利执法业务指导。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我局不断加强与公安、海关以及司法系统协作配合,形成执法保护合力。2021年5月,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对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侦办、起诉、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查明事实、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咨询,及时给予答复,有力支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推动沪苏浙皖知识产权局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三角区域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不断推动形成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为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我局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面向省、市的优势产业和区县的快销商品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截至2021年5月底,已在全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49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25家。

  (四)完善知识产权信用联合惩戒机制。2018年11月,我局联合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共38个部门和单位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采取38项惩戒措施。《备忘录》的发布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2019年10月,在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确保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落地实施。


下一步,我局和有关部门将继续认真研究代表建议,依据职能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密切跟踪产业界关于新领域新业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专利审查规则。努力推进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商标、地理标志等制度有效实施。
二是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为数字版权保护和司法存证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继续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加速知识产权的转化与运用。
四是推动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大力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创新发展,为有效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智慧力量。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12日



38项惩戒措施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3.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4.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5.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

2.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4.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

5.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6.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7.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8.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9.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1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2.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外汇局)

13.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5.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18.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

19.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0.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税务总局、应急部、林草局、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21.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2.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3.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农业农村部)

25.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科技部)

26.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广电总局)

27.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申请。(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8.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29.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30.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31.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32.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3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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