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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代理-如何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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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完成就可以不用管了吗?不可以,商标注册成功一定要使用起来,以及收集保存好商标的使用证明,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收集保存好商标使用证明有什么用?在以下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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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注册商标被提“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就得向商标局提供该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证据,防止商标被撤销。

 

  情形二:和他人同日申请注册近似或相同的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如果和他人在同日申请注册了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如果想注册成功,就必须向商标局提供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越早使用该商标,就能顺利获得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

 

  情形三:驳回复审中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将对挽救商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一定要注意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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