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字有缺失,仅含有文字本身的一部分,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含有自造字,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文字缺少笔画,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这是因为,该类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这是出于保护我国的汉字书写文化。这种规定和商标评审对成语类的商标审查规定目的几乎是等同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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